小編盤點了最實用的10條工傷保險知識,大家知道多少呢?
工傷保險知識科普
1.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是否可以享受有關待遇?
答: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多久才出結果?
答:一般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但是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3.工傷職工什么時候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如何辦理手續(xù)?
答: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醫(y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y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4.職工在上班期間摔傷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部門做什么備案嗎?
答: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在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5.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如何處理?
答:如果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天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6.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有異議,怎樣維護自已的權益?
答: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7.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因工受到傷亡,如何賠償?
答: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1-10級傷殘職工或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按照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6-1倍支付。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8.員工受到工傷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是怎么支付的?
答: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y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9.工傷保險有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參保的工傷職工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依法支付,未參保的工傷職工待遇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
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主要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y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等,以及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傷殘待遇主要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與具體標準請查閱《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
10.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減少的,如何承擔責任?
答: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最實用的十條工傷保險知識盤點,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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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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